时间:2020-09-16 10:05:55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9月14日讯(记者 曾蔷 见习记者 王金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9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同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两个文件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办法》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准入决定》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其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其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其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办法》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提到,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大体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以单一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逐渐向综合经营发展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大型银行、保险等机构。第二类是大型产业类企业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并将这些金融机构统一管理,形成集团化运营模式,主要是一些实力较强的央企。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利用区域优势,通过重组整合新设等方式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主要是一些比较开放、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区域。第四类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多个领域开展金融业务,逐渐形成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
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
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三点考虑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批准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发展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布《金控办法》”董希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