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5 14:28:20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9月11日,银保监网站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挪用贷款资金。
2020年9月4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吉林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显示,向辉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挪用贷款资金负领导责任。
同日,吉林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向辉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2016年9月2日,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向辉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核准向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