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16:16:41来源: 国际金融报
“单纯的助贷模式或不再能够完全继续下去,需要信托公司进行自身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能力建设,而这一点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可能是一个比较大的转变。”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受访者认为,对于业务前期的调查、中期的审批还是后期的催收等方面,《通知》都给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意见。如果信托公司还想要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就必须要去做一些精细化管理。
这份《通知》将对辖区内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产生多大影响?助贷模式还能行得通吗?
多环节存薄弱之处
《通知》显示,北京银保监局明确了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北京银保监局指出,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在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严控外包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四个方面对辖区内信托公司做出了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独立审批贷款,融易新媒体,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同时,《信托合同》中不得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相关约定,比如由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实质尽职调查、贷款审核、贷后管理等职责;受托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仅对部分环节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等。
业务模式方面,信托公司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除外,但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北京银保监局指出。
信托消金业务争议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直以来,信托消费金融业务中争议较多的是在于处理与合作机构、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部分信托公司选择直接和金融消费者“打交道”,也有一部分信托公司选择在客户筛选、催收以及抵押物处置方面“放权”三方机构。前者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而后者则会让信托公司在无形之中有面临较大声誉风险的可能。
事实上,今年以来,多有信托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出现,涉及暴力催收、贷款利息标准等问题,投诉对象均指向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
近期,更是有延期还息的金融消费者以信托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变卖的原由将信托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注意到,尽管该案在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审查未予立案,但还是引起了“轩然大波”,更让涉案信托公司陷入涉嫌“套路贷”的质疑。
“尽管一部分法律风险是信托公司合作机构的违法违规产生的,大多不会导致信托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也会影响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稳定开展。”有信托业观察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北京银保监局的这纸《通知》正让一切向着明晰化发展。
合作机构管理方面,《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具体来看,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信托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借款人方面,在《通知》中,北京银保监局对辖区内信托公司的最新要求是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面谈过程中应对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与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匹配核对。此外,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申请个人贷款的,与借款人的面谈应由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需进一步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