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10:38:20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金控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并实施监管,这标志着我国金控公司行业监管进入新时期。《金控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制度环境,促进金控公司行业稳健运营,良性发展。
填补监管制度空白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集团在维护全球和地区经济稳定中的重要地位。金融集团经营范围广、构成复杂,涉及受监管实体和未受监管实体(如特殊目的公司和未受监管的控股公司),给监管带来很大挑战。危机显示,原有的全球监管体系未能全面覆盖金融集团的所有经营活动,也未能准确评估上述活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影响和成本。
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监管机构都以此为鉴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体制改革。在跨时间的维度上,国际上针对宏观金融体系的主要金融风险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解决金融体系周期性的横向波动问题,出台了一些逆周期调控的工具。在跨空间的维度上,针对宏观审慎层面出现的监管真空,加强了关键的金融节点的监管力度,美国、英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控公司的规定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调整。2012年,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发布《金融集团监管原则》,该版监管原则充分体现了危机后国际社会加强金融集团监管的共识,提出了监管权力和授权、监管责任、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五个方面共29条原则,以弥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有关金控公司的问题,如资本的重复计算、集团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其中,一些金融集团如安邦系等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不仅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而且带来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指出要将大型金融控股平台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人民银行制定出台《金控办法》,对金控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有利于填补监管制度空白,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体现科学审慎管理原则
《金控办法》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可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针对金控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对资本、行为等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可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可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可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融易新媒体,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禁止金控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这些监管措施可有效防止一些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的企业,通过设立或入股金控公司获取更多金融牌照,利用金控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资金等行为。
《金控办法》对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要求金控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要求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要求金控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这些规定对于规范金控公司经营发展、遏制资金向金融领域盲目扩张、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