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13:06:32来源:融易新媒体
10日晚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山生物)公告称,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要求:
判令被告一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929999.99元,支付至2020年8月28日止的利息355803.1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3929999.99元以及利息355 80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分别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
判令被告二天山生物在649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履行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起诉状》显示,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332078)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在6496.6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融易新媒体,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