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16:54:02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辽阳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7号-11号)显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灯塔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辽阳银保监分局对辽宁灯塔农商行罚款300万元。
侯鑫对辽宁灯塔农商行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辽阳银保监分局对侯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王宏对辽宁灯塔农商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辽阳银保监分局对王宏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赵德军对辽宁灯塔农商行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辽阳银保监分局对赵德军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于洪光对辽宁灯塔农商行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以贴现资金作为银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辽阳银保监分局对于洪光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灯塔农商行前三大股东分别为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恒通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建发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分别为10.00%、10.00%、5.71%。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资料显示,于洪光为辽宁灯塔农商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赵德军为为辽宁灯塔农商行行长、董事,侯鑫为辽宁灯塔农商行董事会秘书。
辽宁银监局关于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辽银监复〔2016〕177号)显示,辽宁灯塔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为于洪光,辽宁银监局于2016年8月8日核准于洪光、赵德军等人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于洪光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赵德军行长、侯鑫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