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9 09:40:02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原银行职员诈骗客户上千万,多次到境外赌博,逃匿一年后在建筑工地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据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刑事判决书,辽宁锦州原农村商业银行职员杨永,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超千万元,杨永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杨永在农信社工作期间,利用工作身份,帮客户做转贷业务,赚取利息差,从中获利,后因收取的资金逐渐增多,需要支付的利息也在增多,加之其日常花销巨大,又多次到境外进行赌博和消费,而其能够有效利用被害人资金进行牟利的收入不断减少,导致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
此后,杨永隐瞒其已经无力还本付息的真相,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所借资金仍是用于“过桥”业务,吸引孔某、付某、潘某等人继续向其提供资金,并以相同手段又向赵某1、张某1、杜某、陆某、王某1等人大量借款,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又将部分钱款用于境外赌博、购买房屋、车辆、股票及个人日常挥霍,最终造成各被害人钱款损失共计人民币14418700元。杨永于2017年4月携剩余钱款逃匿,同年6月7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8年11月1日在沈阳市于洪区香水岸建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杨永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7刑初3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专科文化,原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娟,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永犯诈骗罪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公诉刑诉﹝2019﹞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欣、检察官助理李子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及其辩护人李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杨永在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2016年更名为锦州农村信用社兴隆支行)担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自己的工作身份,以帮助银行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书、用名下财产作担保的方式,陆续向蔡某、孔某、孙某1、付某、潘某、赵某2等人借款,并支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杨永通过利用上述资金用于“过桥”或放贷,赚取利息差,从中获利。
到2015年左右,因被告人杨永收取的资金逐渐增多,需要支付的利息也在增多,加之其日常花销巨大,又多次到境外进行赌博和消费,而其能够有效利用被害人资金进行牟利的收入不断减少,导致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此后,杨永隐瞒其已经无力还本付息的真相,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所借资金仍是用于“过桥”业务,吸引孔某、付某、潘某等人继续向其提供资金,并以相同手段又向赵某1、张某1、杜某、陆某、王某1等人大量借款,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又将部分钱款用于境外赌博、购买房屋、车辆、股票及个人日常挥霍,最终造成各被害人钱款损失共计人民币14418700元。杨永于2017年4月携剩余钱款逃匿,同年6月7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8年11月1日在沈阳市于洪区香水岸建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信贷员身份,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持续向多名被害人借款,虚构借款用途,隐瞒无力偿还真相,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最终导致各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418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永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骗取钱款的行为,其已将大部分借款还清,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专业审计,数额不准确,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