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3 03:27:2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齐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显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农商行”)达呼店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40万元。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齐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显示,当事人张伟哲对齐齐哈尔农商行达呼店支行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负有管理责任,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齐齐哈尔农商行达呼店支行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张伟哲为负责人。齐齐哈尔农商行成立于2007年7月2日,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李德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齐齐哈尔市和美粮食仓储集团有限公司和克东县格瑞恩饲料有限公司为前两大股东,各持20%比例股份。齐齐哈尔市和美粮食仓储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控人为李金红,持股比例60%;克东县格瑞恩饲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控人为解德河,持股比例9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