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4 13:02:5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外管罚〔2020〕1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存在以下3宗违法事实: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浙江省分局指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及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浙江省分局对该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48万元,并处罚款70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于1987年6月25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5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伊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2家单位,持股比例为98.18%。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银行应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一)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对于远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业务展期或叙作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限超过90天,不含90天,下同)贸易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1.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
2.融资对应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
3.通过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三)银行应当加强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尽职调查,制订相关风险防范内控制度,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对本银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网点的监督指导,严禁出现银行基层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