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新媒体
快捷导航 融易新媒体

经济

热点追踪

自媒体

主页 > 财经 > 理财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连禁锢步伐(试行)》全文一览

时间:2020-06-13 17:55:28来源:融易新媒体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全文一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

  支持引导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

  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

  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

  规定,建立以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的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在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

  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

  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

  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

  — 1 —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

  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第七条 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

  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

  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

  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

  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所应当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

  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

  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

  的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

  — 2 —— 3 —

  露该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

  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

  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

  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信息。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

  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和替代方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

  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应当

  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标准的,融易新媒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

  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签:
 
近期热点

最新消息:汤定元院士逝世 个人简历及科学成就回顾 06-04

最新消息:咖啡引发动脉硬化?伦敦大学新研究结果出炉 06-06

融易媒体:高中生发明避难产品 一款面包保质期可长达3年 07-09

今日新鲜事:国产汽车品牌排行榜2019新排名:解读中国车企销量 08-20

今天新闻头条:高晓松卸任阿里巴巴 阿里音乐董事长由朱顺炎接 10-24

热门文章
热点 热点追踪 网站首页 热点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