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1 22:13:14来源:融易新媒体
“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两条说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
禁止放高利贷首次明确写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于5月2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禁止高利放贷”
具体来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还明确,“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虽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但并没有明确高利贷的利率界限及计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此规定,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的具体体现。目前各地法院尚无统一适法意见,因而借贷关系引发民事争议的利率确定规则莫衷一是。由此,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肖飒表示。
曾峥指出,“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两条说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如果法律侧重保护债权人,这其实是鼓励民间借贷的,现在侧重保护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在借贷时,就会对相应的法律风险进行权衡。
高利贷的司法判罚依据
实际上,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肖飒认为,《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非法高利放贷,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
肖飒指出,非法放贷已正式入刑,这实际上倒逼着民法典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上予以完善,以确保民刑规则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性。这是民法典不明确高利贷的利率界限及计算方法的原因,也是“法秩序统一原则”在首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实务中借款利率的判定
虽然对民间借贷划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两条“利率红线”,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收取“服务费”、“中介费、“延期费”等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各地法院目前也没有统一适法意见。
根据2002年1月31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