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5 17:27:08来源:融易新媒体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互联网贷款在内的“非接触”金融服务备受关注,而这一业务模式也即将迎来监管新规。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互联网贷款的额度及流向、风险体系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业内指出,《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也做出了灵活的政策安排,一定程度上“松绑”了机构跨区展业,初步认可了“助贷”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助力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下一步,预计更多中小银行将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也将进一步提升。
审慎监管 补齐制度短板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为线上受理并开展风险评估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需要线下进行风险评估和抵质押登记的贷款。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根据《办法》,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过,《办法》并未对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置相应的额度上限。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办法》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的部分消费场景,一些大额消费场景未来也将难以开展互联网贷款项目。对于此前个人互联网贷款敞口较大的家庭和个人,在过渡期内也将面临额度收缩的风险。不过,对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仅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审慎确定额度上限,体现了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呵护。
同时,《办法》延续了此前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自主风控、严控流向等要求。其中在贷款流向方面,《办法》要求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灵活规范 包容金融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办法》在机构跨区展业、贷款合作等方面并未一刀切,而是做出了较为灵活的政策安排。
根据《办法》,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同时《办法》增加了例外情形: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此前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拟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融易新媒体,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并曾对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做出具体限制。不过,此次《办法》对此大大放宽,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业内指出,这也可以理解为对互联网银行、民营银行跨区展业一定程度上的“松绑”。
在机构合作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中,商业银行可与其他机构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进行合作,合作方既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