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9 15:05:36来源:融易新媒体
摘要:记者获得了一份中行“原油宝”投资者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并就此咨询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部的主任黄梦奇律师和副主任文露律师。两位律师均表示,“银行要承担责任”,并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投资者无需向中行补足“原油宝”穿仓损失,相反,中行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轰动整个金融圈的原油宝事件,仍在持续发酵。4月24日,中行一改此前口吻,发布了一则《中国银行关于“原油宝”产品情况的说明》,并表态“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中行称“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那么,在法律框架下中行该担什么责?投资者是否需要向中行补足“原油宝”穿仓的损失?中行是否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日前,记者获得了一份中行“原油宝”投资者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下称“中行协议”),并就此咨询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部的主任黄梦奇律师和副主任文露律师。
上述两位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银行要承担责任”,并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投资者无需向中行补足“原油宝”穿仓损失,相反,中行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律师:中行存在诸多违约情形
基于中行协议及其他现有材料,上述律师认为,中行在该事件中存在诸多违约的情形。
首先,《中行协议》第三条风险解释约定,鉴于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可能性,甲方应确认其操作的资金必须是纯风险资本金,其损失将不会对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否则,甲方将不适合叙做金融市场产品。
该条风险提示为,投资者参与“原油宝”投资,可能会损失本金,并未提示还会损失远远超出本金之外的其他资金。
对此,一位不具姓名的期货公司研究人员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原油的定价过程非常复杂,中行没有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宣传中弱化投资风险,产品设计存在瑕疵。
记者还注意到,中行协议中提到,“甲方应确认其操作的资金必须是纯风险资本金,其损失将不会对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记者就这一项条款咨询上述律师,黄梦奇认为,条款中说的是“纯风险本金”,但是谁都无法预料最后的损失除了本金全没,还需要倒贴。
其次,《中行协议》第九条约定,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定方式办理轧差结算或移仓交易。若到期处理日因市场异常波动引起无法交易的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办理正常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的,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到期处理。若下一交易日因市场异常波动仍无法进行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的,则再顺延至再下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无法进行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的,则按照乙方公布的到期结算价格进行到期处理。
中行最后的处理方式,也许是根据这一条款而作出的。上述律师认为,这一条款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些投资者反馈自己的“原油宝”到期处理方式明明当时选择的是“到期移仓”,现在却变成了“到期轧差”。但如果是根据上述约定的话,上述约定并未明确何为市场异常波动?何为不能办理正常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显然无从得知。即便是适用上一条款,结算价如何确定?根据上述条款,中行公布到期结算价格也应当是连续五个交易日无法进行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后。因此,中行以-37.63美元的结算价与金融消费者结算,本身就不符合上述条款的约定。
对此,《华夏时报》还采访了职业期货交易员海桑,他同样认为,“中行在产品设计的时候,将换月时间设计成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这是有较大风险的。”
“上述条款还存在一个明显漏洞,即该条款的使用实际上是有前提的。前提为,金融消费者的交易账户都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何为正常交易?即有充足的交易保证金。”上述律师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究竟如何才能确保自己的交易账户有充足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