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6 07:01:48来源:融易新媒体
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文书显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捷信消金”) 职员杨某伙同其他人,利用在任职期间获取的员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该公司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修改客户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等,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捷信消金323万余元贷款。
虽然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他的供述及捷信消金工作人员的证言中,提及了该公司办理现金贷款的审批流程不是很严格、员工工号密码非秘密等问题。
电销员3个月骗了公司323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杨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学文化,无职业。据综合证据显示,杨某于2017年5月8日与捷信消金签订劳动合同,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7年9月12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杨某供述表示,自己在公司负责电话营销,即宣传现金贷业务,向客户发出邀请并为客户办理相关操作。
捷信消金现金贷审批流程并不复杂,该公司安全部经理陈述表示,办理贷款的流程是每个电销员有一个专有账户,密码和账户名只有本人知道,电销员打电话跟客户沟通,用自己的专有账户给客户办理贷款。因办理现金贷款的大多是在公司办理过商品贷的客户,信用良好,所以审批流程不是很严格,也不繁琐,电销员自己就可以办理。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杨某发现了捷信消金的一个“漏洞”:同姓名银行卡可以在捷信消金系统内打款,只要系统内有这个名字,该人办理的银行卡就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向杨某掌握的银行卡内发放贷款。
“先登陆电销专员的账户,把需要办理假贷款的客户姓名输入进去,搜索重名的且之前在公司办理过商品贷业务的客户,就可以办现金贷业务。后用原贷款人的信息,变更手机号,把应填的信息填写好,提交订单,手机收取验证码后,用手机打开捷信消金官网,通过验证码确认合同,不久,如果审核通过,钱就到账了。”杨某供述称。
随后,杨某将上述骗贷方式告诉了张某(杨某在上海打工时认识的人),并亲自向张某演示操作,起初张某并不相信,但看到顺利入账的资金后,张某开始为其提供银行卡。期间,办假现金贷业务需要变更手机号收取验证码,杨某便让张某办了一些171开头的虚拟手机号,后跟杨某去捷信消金实际操作骗取贷款。
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间,杨某伙同张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现金贷”贷款98笔,骗取捷信消金资金323.39万元。后将诈骗款按照事先与银行卡持卡人、同伙张某等人约定的比例分发。
捷信消金员工的工号和密码并非秘密
杨某的骗贷行为很快败露,据捷信消金安全部经理陈述,2017年10月以来,有数十名客户反映未在公司办理过现金贷款业务,这些被冒名的现金贷款合同中客户的手机号、银行卡号被更改,变更后的客户手机号多为170、171开头的网络无实名电话,且前八位一致,还有连号的情况,更改后的银行卡号与原合同的姓名一致,但开卡身份证号不一致,为同名不同人的银行卡,开卡地分散在全国各地。
约一个月后,捷信消金报案,称其公司电销专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现金贷合同不法获利,初查97万元。
仅仅三个月的时间,杨某等人便利用“漏洞”骗取捷信消金323万余元贷款。除此以外,捷信消金电销员还表示,公司员工的工号和密码也并非秘密。
“只要知道电销部的工号及密码登陆捷信消金的电脑,就能办理现金贷业务。”捷信消金另一位电销员李某在证言中表示,捷信消金电销员没有固定的工位,工号和密码不是秘密,每天公司以员工工号登陆电脑的时间记录员工考勤,有时迟到了就把自己的工号及密码发在电销群里,让同事帮忙登系统。期间杨某还要过他的工号及密码,但没问他做什么用。
最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融易新媒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捷信消金举报量居高不下
公开资料显示,捷信消金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股东为捷信集团,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