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11:19:38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报记者郝亚娟张荣旺上海北京报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接连披露两则民事裁定书,再次还原了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原员工张某某违规托收票据的案件。
具体来看,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家公司将60支合计总金额为640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与张某某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张某某出具了盖有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公章的收据,而这些文件无法证明银行完成了委托收款的全部流程,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未全额付款。
最高院驳回该行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中国经营报》记者就这两笔业务的损失以及如何规范票据业务流程采访长治银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票据托收不规范
日前,裁判文书网相继披露两则民事裁定书,分别是《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街支行、长治市瑞信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54号)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街支行、上海瑞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55号)。
两起案件均涉及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张某某(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原信贷科客户经理,现服刑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监狱),案件经过也十分相似。
在上诉两则民事裁定书中,主要当事人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以及长治市瑞信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盛公司”)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其中,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罗列了五方面内容并表示“原审判决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承担30%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从民事裁定书陈述的主要事实来看,瑞信盛公司相关人员将38支金额共计31799400元的承兑汇票分四次交与张某某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张某某出具了4张盖有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银行原名称)十字街支行公章的收据,但该行未足额支付票据票面金额,据已生效的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剩余16799400元至今未付”。
相似的,这类操作在张某某与上海瑞盛公司之间又上演了一遍。上海瑞盛公司相关人员将22支金额共计32450000元的承兑汇票分两次交与张某某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张某某出具了两张盖有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公章的收据,但该行未足额支付票据票面金额,据已生效的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剩余12450000元至今未付”。
按照常理,票据的托收应走正规流程,银行支付委托收款资金。这正是此案蹊跷的地方。民事裁定书显示,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公司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委托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收款,既无委托收款凭证,也提供不了在票据上做“委托收款”背书记载的证据,不符合票据委托收款的要式特征。
基于以上情况,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方面表示,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公司仅以收据不能证明其为讼争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没有提供任何票据复印件或其他证据证明收据所载票据确实存在,融易新媒体,也不能证明银行完成了委托收款的全部流程。此外,张某某收受汇票出具收据的行为系个人行为,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公司与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之间没有成立法定的委托收款关系,不存在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院认为,“张某某作为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职工及信贷部工作人员,利用在该行工作的便利,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而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因单位公章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为张某某的侵权和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虽然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与张某某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通谋,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本应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最终,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的两起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监管严查银行员工参与票据中介活动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张某某不按正规流程托收票据成为关键点,使得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公司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这也是长治银行十字街支行申请再审的诉求之一。
正兴票研创始人方明告诉记者:“从裁定书公布的信息来看,张某某和瑞信盛公司、上海瑞盛公司的关系很可能是有长期合作的银行员工和票据中介的关系,也正因为此,不论是利益的分配还是业务安全方面都做得双方满意,到期票据的托收没有走正规流程。”
他补充道,这一情况在电票时代很少发生,因为电票时代都是系统完成,不存在这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