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1 10:36:38来源:融易新媒体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昨(20)日晚8点,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安博士公益课堂推出第六课《新证券法来了,普通投资者最需要关注什么?》准时播出。平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彦表示,新《证券法》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他特别提出,投资者应注意销售这个节点,在销售前,证券公司应担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实做到“卖者有责”,而销售后,投资者将自行承担因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即“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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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彦
新《证券法》被外界标榜为是一部“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在陈彦看来,其原因在于首次专设第六章,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成为本次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它表明新《证券法》着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鲜明立场,彰显了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中极其重要的位置。
陈彦称,新《证券法》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规范。
事前,即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融易新媒体,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事中,即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事后,即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包括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陈彦称,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面所列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这也可以从反面解释,如果投资者未能准确提供真实的信息,导致产生了适当性确认的偏差,那么投资者购买了不适配产品引起的损失只能由投资者风险自负。”
他进一步解释称,“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以产品销售为关键节点,在销售前,证券公司应担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实做到‘卖者有责’,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也是我们常说的‘买者自负’。”
安博士公益课堂
安博士公益课堂是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指导下,共同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系列公开课。通过创新公益宣传模式,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互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树立正确金融消费理念,引导理性消费投资;防范不法金融活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互联网生态,从中发现和表彰一批“金融好网民”。平安银行作为安博士公益课程的战略合作单位,为节目提供了很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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