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11:47:16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9日公布的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显示,福建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执行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000663.SZ)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对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偏低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核实回款比例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的原因,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不一致的审计证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从不同来源获得的审计证据存在矛盾,但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该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回函地址异常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部分询证函回函地址异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未对回函金额不一致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部分询证函回函金额不一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差异,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保持应有谨慎未能发现穿行测试中的控制偏差
穿行测试结果显示部分业务流程的相关控制点存在控制缺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却未识别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2018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
内部控制测试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抽取的员工借款样本存在超过借款额度且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识别出该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该员工询证函回函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也未确定该内部控制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
对于部分符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确定标准的客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部分前期差错更正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部分项目以前年度审计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已取得交易对方回函或者现场走访确认与永安林业财务处理一致。永安林业在2018年对上述事项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仅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就认可公司关于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