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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最新新闻: ST明利造假等3宗违法实控人林军遭禁入 华林证券疏漏

时间:2020-02-20 10:42:19来源:融易新媒体

ST明利造假等3宗违法实控人林军遭禁入 华林证券疏漏...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5号)显示,经查,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股份”,831963,股票名称“ST明利”)及其实际控制人林军、董事长唐映、董事、副总裁何忠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明利股份《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和《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明利集团是广西天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勋物流”)、广西防城港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化工”)、广西桂东磷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磷业”)、广西工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创信息”)、南宁市强顺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农资”)、防城港申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申达通”)等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综合考虑设立目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权、注册资金来源、财务与经营事项的决策权、会计和出纳工作的管理权等因素,明利集团与恒鑫化工等六家公司之间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控制关系。

  明利集团为明利股份的控股股东,明利集团同时控制恒鑫化工等六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明利股份与恒鑫化工等六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关联方。

  2015年4月,明利股份进行了2015年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公告《广西明利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该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恒鑫化工和桂东磷业,并披露“公司新增股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广西明利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6月,明利股份进行了2015年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公告《广西明利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该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工创信息、天勋物流、强顺农资,并披露“本次发行新增投资者之间,新增投资者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广西明利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明利股份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明利股份在《广西明利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广西明利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二、明利股份《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7日,明利股份向明利集团转款2.99亿元;2015年6月3日,明利股份向防城港申达通转款8.46亿元。明利集团和明利股份之间、防城港申达通和明利股份之间构成关联方,上述资金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利股份应当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包括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明利股份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三、明利股份年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林军的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且《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未披露股份代持情况,2015年年报披露的股份代持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当事人林军实际控制使用明利集团、恒鑫化工等6家公司以及中科沃土新三板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茂资本华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西域稳健新三板2号证券投资基金、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卢某坚”等3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明利股份股票。

  2015年4月8日至4月10日,明利股份时任董事卢某坚、姜某、时任董事会秘书蒙某铭以及李某玲、张某、彭某、刘某琳、杨某滢、何某忠等9人分别与桂东磷业签订《广西明利仓储股票代持协议》,约定上述9人委托桂东磷业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并持有明利股份股票,在桂东磷业代持股票满6个月至24个月期间内,上述9人有权要求桂东磷业以不低于实际投资额加年化12%的收益计算的价格收购该明利股份股票,明利集团为桂东磷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李某明、陈某喜、王某祥分别与林军签订《明利仓储股票投资补充协议》,该协议中提及上述3人在与桂东磷业签订的股票转让合同中约定以每股4元的价格认购明利股份股票,在桂东磷业代持股票满6个月至24个月期间内,李某明、陈某喜、王某祥有权要求林军以不低于实际投资额加年化12%的收益计算的价格收购该股票。

标签:
明利,造假,3宗,违法,实控人,林军遭,禁入,华林,证券,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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