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11:47:1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商”)联华超市公司临江风帆公寓连锁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停产停业,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记者查询发现,杭州华商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股票代码:00980.HK)旗下子公司。
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了上述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华商联华超市公司临江风帆公寓连锁店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2503.42平方米,属于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上述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月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消)行罚决字[2020]11000007号。
杭州华商联华超市公司临江风帆公寓连锁店成立于2003年5月29日,总公司为杭州华商。杭州华商隶属于联华超市,其股东结构如下:联华超市持股74.19%,认缴出资8940万元;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39%,认缴出资3060万元;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宁波联合”,股票代码:600051.SH)持股0.41%,认缴出资50万元。
资料显示,联华超市创建于1991年5月,是上海首家以连锁经营为特征的超市公司,也是百联集团旗下主力板块之一。2003年6月在香港主板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裁量基准:
(一)第一阶次: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主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对其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为,减轻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二)第二阶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融易新媒体,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减轻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罚款。
(三)第三阶次: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面积对应《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场所面积10倍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四)第四阶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二万元罚款:
1.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面积对应《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场所面积10倍以上的;
2. 属于第三阶次的单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第五阶次:属于第四阶次第1项的单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一万元罚款。
(六)从重处罚情节(同四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