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3 07:19:52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台州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金航”)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罚款人民币1.2万元。记者查询发现,台州金航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股票代码:600383)旗下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上午9时40分,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巡查时,发现市府大道东段(疏港大道与安康路之间路段南面)人行道被挖掘。经初步询问,当事人台州金航对该段人行道实施了挖掘,现场无法提供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20日对台州金航以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为由立案查处。
经查实,台州金航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市府大道东段(疏港大道与安康路之间路段南面)金地房产项目前人行道,挖掘区域长12米,宽5米,面积60平方米,影响城市市容和城市道路管理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台州金航的主体资格。
二、2019年12月20日上午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页,证明台州金航在台州市市府大道东段(疏港大道与安康路之间路段南面)金地房产项目前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
三、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台州金航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台州金航在台州市市府大道东段(疏港大道与安康路之间路段南面)金地房产项目前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
四、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认定单一份,证明台州市市府大道东段(疏港大道与安康路之间路段南面)金地房产项目前面被当事人台州金航挖掘的人行道面积。
台州金航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台州金航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上述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融易新媒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5日,隶属于金地集团旗下。其股东结构如下:温州金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万元。温州金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结构: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万元。金地集团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金地集团直接持股100%。
截至1月10日收盘,金地集团报14.26元,总市值为643.7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