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8 17:30:2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据央行网站12月25日发布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19〕29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小关支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招商银行北京小关支行1名相关责任人,融易新媒体,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