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4 11:46:0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82号)显示,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要求报告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情况。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官网,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华公估”)起源于1994年,2008年完成整合后正式成立,目前注册资本金1.37亿元,控股泛华天衡,全资控股泛华软件、泛华培训,参股车童网。 公司主营保险类损失评估、非保险类损失评估、风险评估及检验业务。
经查询,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广东美迪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67%,认缴出资额6120万人民币;深圳市源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41%,认缴出资额1015万人民币;吴德华持股比例5.74%,认缴出资额786.14万人民币;刘力群持股比例5.60%,认缴出资额766.55万人民币;深圳市隆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00%,认缴出资额685万人民币。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融易新媒体,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
(八)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