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2 08:09:33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显示,苏州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利星”)向投保客户赠送额外利益。
经查,苏州利星存在着向投保客户赠送额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苏州利星在代理销售车辆保险的过程中,存在向车险的续保客户赠送油卡、赠送喷漆面服务的情况。
上述向投保客户赠送额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经查询,苏州利星是苏州地区首家经梅赛德斯-奔驰授权的销售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年7月。苏州利星第一大股东为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00%;第二股东为精英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苏州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环南路1500号
主要负责人:蔡荣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苏州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利星”)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融易新媒体,苏州利星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向投保客户赠送额外利益。苏州利星在代理销售车辆保险的过程中,存在向车险的续保客户赠送油卡、赠送喷漆面服务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客户回馈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保单清单、相关赠送协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向投保客户赠送额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