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2 07:01:5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上交所官网昨日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30号)显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600712.SH)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年6月14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存货金额进行追溯调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公司与5家海产品供应商签订海产品采购合同12份并预付货款,但至今尚有6,810.19万元(不含税)海产品未收到。公司在尚未取得相关海产品所有权或实现有效控制、存货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对上述未收到的海产品进行存货确认,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造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将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存货期末数、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存货期初及期末数及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存货期初数中涉及供应商违约的部分调入预付账款,并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追溯调整后,公司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报表中,预付款项期末数调增2750.25万元,存货期末数调减2750.25万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2.59%;2018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报表中,预付款项期初数、期末数分别调增6810.02万元,存货期初数、期末数分别调减6810.02万元,占2018年第一季度末净资产的6.40%;2018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报表中,预付款项期初数调增2750.25万元,存货期初数调减2750.25万元,占2018年末净资产的2.70%。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5月与相关海产品供应商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对已付款并存放于供应商冰库的海产品失去实际控制。上述纠纷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相关损失金额超过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应及时披露。但公司迟至2018年8月9日才在起诉相关海产品供应商的公告中披露海产品存货失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后续,上述事项给公司实际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4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因上述海产品诉讼案计提坏账准备4137.32万元,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49万元,同比下降2633.58%。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即为计提上述坏账准备事项。公司因合同纠纷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前期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覃耀杯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宁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南宁百货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覃耀杯,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宁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30号
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南宁百货,A股证券代码:600712;
覃耀杯,时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周宁星,时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