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0 15:01:0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13号)显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违法行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间,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原渠道经理施XX通过留存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单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拨打公司400电话、模仿投保人签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办理保单贷款16笔,涉及投保人14人,贷款金额87.00万元,已交保费479.83万元。
宋文通在2010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担任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期间,未有效履行管控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文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
地 址:南通市人民东路159号
主 要 负 责 人:王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办理保单贷款的违法行为。2012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期间,中美联泰大都会南通营销服务部原渠道经理施XX通过留存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私自以投保人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私自修改投保人投保单信息、指使他人冒充投保人身份拨打公司400电话、模仿投保人签名等方式,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办理保单贷款16笔,涉及投保人14人,贷款金额870000元,已交保费479829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保人投保单、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银行借记卡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