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6 13:45:01来源:法治日报
法官认为,该案围绕“AI换脸”这一新商业模式,对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及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的合法权益进行准确区分,既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人工智能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留有合理空间,对于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权益和其他人格权错综交织,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权益形态,涉诉案件中单独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的不足40%。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权定位不够明晰,亟须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密通信等新技术在黑灰产活动中的加速应用,加大了执法和监管成本。在面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等不同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可能难以及时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此外,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基于处理个人信息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规则尚未完全建立。
为此,法院呼吁,应加强全社会各主体的协同共治,确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增强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