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0 00:45:34来源:工人日报
不过,小盛觉得自己其实并不想租车跑网约车,而只是想应聘司机,是遭汽车租赁公司忽悠签的《汽车租赁合同》,因此他认为自己不应该交违约金,但他也担心可能会遭汽车租赁公司起诉。此外,汽车租赁公司应该退回此前扣自己的7000多元。
对此,北京市福茂律师所律师张志友表示,汽车租赁公司扣小盛7000多元涉嫌违法,应该退回。至于小盛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则要看小盛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小盛最初是应聘司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可能遭看作是小盛的劳动工具,如果能够认定小盛与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小盛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小盛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遭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小盛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无需支付汽车租赁公司所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张志友说。
张志友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洪桂彬律师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企业滥用违约责任的情况,其合法权益很难得以保障。
“近期招募网约车司机的骗局屡见不鲜,农民工应聘网约车司机或者租车跑网约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融易新媒体消息,并谨慎开通免密支付等。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约车、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洪桂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