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6 22:20:01来源:工人日报
“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目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互联网公司有泛化竞业限制的倾向,不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以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高额违约金等手段限制劳动者离职,限制了法律赋予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权利。”陈樱说。
陈樱提到,互联网+办公使得劳动者就业内容、地域、时间不再有过多的约束,对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范围应当限定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经营范围,如若随意扩大,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司法将审查其合理性。
李华平补充说,当违约金数额约定明显畸高的,裁审部门会根据劳动者违约的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长短、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可酌情调低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陈樱表示,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或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同时,用人单位在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亦应有合理的评估程序,经评估确有必要时,才应对特定的少部分人员启动竞业限制要求,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全员普遍启动竞业限制”以及“任意竞业”的现象。
“有的新入职单位通过引导劳动者与投资关联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部分劳动者通过配偶、父母、亲朋好友间接设立自营公司抑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竞业单位工作,试图以隐蔽的手段规避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司法对此不予认可。原用人单位可通过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维护权益、弥补损失,并同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陈樱提醒劳动者注意相关问题,避免违法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