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5 03:15:01来源:法治日报
针对酒类商业宣传(非广告)使用“特供”类用语等的行为,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完善健全长效机制
“特供酒”乱象由来已久。2003年至2012年,遭称作“白酒黄金十年”,白酒行业出现了以特通渠道方式出现的偏定制化政策性产品,就是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专属类产品。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其他各类“特供”物品,比如“特供油”“特供牛奶”等,形成了一种“特供”类型消费。随即“特供”标识商品泛滥,出现了粗制滥造、以假充真、假冒商标等乱象,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甚至发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早在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供”“专供”等标识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包括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且重点对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等日用消费品领域重点排查。
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2022年6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提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如此严厉打击之下,“特供酒”为何还是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是出于一些消费者的特权思想和盲目的“标识”迷信态度。在这些消费者看来,“特供酒”的“特”字表示普通人买不到,他可以弄到手,证明他与众不同,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同时认为权威的“特供标识”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此外通过多年治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有些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或将普通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卖出高价,仍然以‘特供’‘专供’为卖点,不断翻新花样,采取更隐蔽的手段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采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更为突出,这也给执法监管带来了不少难度和挑战。”刘俊海说,因此执法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网络交易和广告的日常监测,建立长效机制,融易新媒体消息,保持常态打击模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