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23:18:00来源:互联网
不仅如此,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书,“承兴系”员工利用供应商身份,获得了进入京东办工场所的预约码,并伪造工牌冒充京东员工,接触诺亚系现场尽职侦查人员;“承兴系”公司还在2019年通过京东贸易POP业务刷单,将案涉应收账款回款监管账户绑定为POP业务回款的账户,伪造京东贸易回款的假象等。
上海金融法院本次的判决显示,针对自言租赁要求广东中诚、广东承兴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8500万元,并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43526.8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歌斐资管要求广东中诚、广东承兴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34.15亿元,并赔偿律师费30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1.77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京东结束“躺枪”
法院对京东“侵权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在本次判决中,法院并未支持诺亚方面对京东的“侵权赔偿责任”主张。
事实上,诺亚系对京东的诉讼请求已较此前有所变化。
2019年3月、7月,自言租赁、歌斐资管因京东未按《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要求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其余遭告也未按约定承担回购义务或担保责任,将包括京东在内的四遭告告上上海金融法院,诉请赔偿分别为1.02亿及34.19亿元。但“罗静案”刑事诉讼结束后,该案件基本事实侦查清晰,涉及京东的内容是罗静伪造,其债权关系遭认定与京东无关。随后,诺亚系对京东的诉讼主张变为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均认为,京东在员工管理、办公场所管理、邮件收发机制、财务发票管理、POP业务管理等方面,未能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致使其相信案涉应收账款债权真实且债权转让已经京东确认,客观上对合同诈骗犯罪起到帮助作用,构成民事侵权。
不过,诺亚系对于京东的指控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如针对办公场所管理问题,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京东贸易采取预约码制度对办公场所进行管理,外部人员进入办公场所需提前预约并进行现场登记,已尽一般注意义务。因承兴系公司为京东贸易的供应商,京东贸易为其 提供预约码并允许承兴系公司员工进入办公场所并无不当。
“京东对于承兴系公司虚构应收账款转让给自言租赁,以及相关人员赴京东贸易进行尽职侦查的相关事实均不知悉。”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京东无从预见并防范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受承兴系公司欺诈。
此外,针对EMS信件遭拦截,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文件尚未进入京东的文件收发系统即遭承兴系公司拦截;快递员帮助承兴系公司寄出显示机打京东名称及地址的EMS,该行为亦超出了京东的管控范围。
而对于京东POP业务管理为承兴系公司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指控,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无论京东在承兴系公司“自买自卖”过程中有无不当行为,其均无法预见该业务模式会遭承兴系公司利用于合同诈骗,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的损失与京东对该业务的管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对于部分京东员工做出的不实陈述,法院认为,该员工并非代理京东与自言租赁开展磋商缔约等交易,其于职务范围之外答复他人咨询事项作出不实陈述的行为因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亦不构成侵权。
作为京东方面的代理律师,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明泽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并未支持诺亚方面针对京东的诉讼请求,表明法院保护合法合规经营的立场。本案遵循类案规则与个案正义的有机统一。判决完整论证并认可平台方不应承担与之无关的交易责任,法律适用精准恰当,裁判论证翔实合理,有效保障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
“本次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给金融机构、电商平台的经营管理责任限度划定了标准,这也将成为未来同类案件各方判定相关责任的范例之一。”姜明泽表示,本判决明确商事主体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在合理限度之内,避免了对正常商事行为的不正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