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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税收法定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2)

时间:2024-05-06 20:51:37来源:法治日报

  答:《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关税法注明《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并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依法进行的《税则》调整予以发布。按照上述规定,关税法表决通过后,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这样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落实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税则》是关于关税究竟税目、税率及其适用规则的规定,按照立法法,必须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明确《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通过,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虑到《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难以像一般法律附件那样随同法律文本正文一并审议、公布,目前实际上是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关税法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本法通过后,发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则》。三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关税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和机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也满足了相机调控的实际需要。关税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税率依法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同时,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对依法定期编纂的《税则》,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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