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6 03:30:57来源:工人日报
据了解,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通过所谓“双方约定”的方式,让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等,通过建立“隐蔽劳动关系”来掩盖劳动关系本质,想以此减轻自身责任。
蓝文靖提醒,为避免陷入“隐蔽劳动关系”陷阱,劳动者要在保留好合同文本的同时,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日常的各类工作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日常工作中的沟通或聊天记录、工资单、银行流水账单、工作服、工作牌等证据。
针对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出现劳动争议的情况,蓝文靖建议,劳动者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此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