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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降糖药炒成“减肥神药” 减肥博主“经验帖”背后是“生意经”(3)

时间:2024-02-09 03:25:42来源:法治日报

  “该类带有减肥产品购买链接的短视频应该显著标明‘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若没有标明,该类视频博主将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姚金菊说,另外,如果广告的标题故意夸大或者虚构事实,以吸引点击,但实际上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标题故意设置悬念、误导消费者,那么可能违反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董媛媛介绍,如果博主的行为给个人造成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方面的损害,并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博主具备主观过错,那么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更甚者,如果博主的行为造成了个人的伤亡等情况,并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大多数减肥博主吃某种产品减肥的帖子中,几乎都在视频下方标注文字“普通食品不能代替保健品和药品”。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此种做法并不能让减肥博主免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广告不能宣传减肥,掉秤也是减肥的描述。虽然视频下方有提示,但是在视频内容中做了违法广告宣传,不影响其违法性。”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说。

  董媛媛告诉记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不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将“声称减肥功能产品”纳入了保健功能的行列。因此,如果该食品声称可以减肥,通常应属于保健食品,并应当取得“蓝帽子”标志等相应注册备案,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普通产品,则不应该宣称其有保健功能、减肥功能,否则构成虚假宣传。如果声称某种产品具有减肥功能或为减肥药,但又称‘普通食品不能代替保健品和药品’则有可能属于未获批准的保健食品或假药,产品本身可能属于违法产品。无论何种情况,减肥博主上述文字不能为其免责。”

  在受访专家看来,规制减肥“推荐”乱象,需要各相关方共同努力。

  “互联网平台应当严格审查用户上传的视频、博文以及直播间是否存在违法产品、虚假广告等行为,并对相应产品进行下架取缔,对相应主体按照平台规则进行关停处罚。”董媛媛说。

  姚金菊提醒,对于减肥博主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平台为其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平台将需要承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平台作为内容的直接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在研发监管技术、培育监管人才、完善平台治理规则等方面作出努力,加强网络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姚金菊说,平台还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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