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3 19:20:52来源:中证网
广东证监局网站5月13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江丽芬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广东证监局决定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实际控制使用如下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江某”海通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江丽芬家庭资金。
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方面,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先后操纵“姚记扑克”“宝钢包装”“康跃科技”“蓉胜超微”“彩虹股份”“美尔雅”“新劲刚”“弘高创意”等8只股票股价。
听证会中和会后,江丽芬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其没有采取《事先告知书》所载的“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三种操纵手法进行交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是其交易行为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在其他投资者已经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下单买入,股票涨停与其申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也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三是《事先告知书》也错误记载了部分交易数据,夸大交易下单笔数。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据实更正了本案委托时点等交易数据,但认为当事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证监局认为,江丽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