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09:51:31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明发春谷熙岸小区开发项目”14#楼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罚款4.2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芜湖市(繁)城(住建)罚决字[2021]第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8日对安徽三建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安徽三建公司在芜湖市繁昌区“明发春谷熙岸小区开发项目”14#楼屋面找坡层施工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
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明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工程验收记录》;四、《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五、《核查情况登记表》;六、《询问调查笔录》;七、明发春谷熙岸小区开发项目”14#楼屋面施工整改回复。”
2021年3月10日,融易新媒体,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安徽三建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繁)城管(住建)告[2021]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繁)城管(住建)听告[2021]02号,告知安徽三建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安徽三建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安徽三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安徽三建公司在芜湖市繁昌区“明发春谷熙岸小区开发项目”14#楼屋面找坡层施工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鉴于安徽三建公司及时按整改方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规定,对安徽三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明发春谷熙岸小区开发项目”14#楼工程合同价款2.2%的罚款,即42815.2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少数中标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抱着“利益最大化”的态度,采取偷工减料、变更施工内容等方式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巨大隐患。另外,监理单位业务能力薄弱,责任心不强,长期与施工单位在一起工作,对质量安全隐患习以为常,熟视无睹,造成监督管理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