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30 10:48:36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杭州杭州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劳务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8万元,处罚事由为其承建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NO.2020G33地块项目存在擅自使用挖机两台和渣土车五台进行土方施工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1]11010号。记者查询发现,浦口区NO.2020G33地块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股票代码:002244)旗下项目,案名为“滨江嘉品”。
杭州湾劳务公司违法事实如下:“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6日0时48分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杭州湾劳务公司承建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盛景华庭南苑东侧的NO.2020G33地块项目,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挖机两台和渣土车五台进行土方施工作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查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1、营业执照复印件;2、施工噪声现场检查记录表;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视频);5、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9、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及送达证;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盖章版);1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杭州湾劳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研究,对杭州湾劳务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1年3月3日。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合法的夜间施工,首先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取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