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6 08:15:3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远洋南山二期项目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存建筑”)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巴环罚字[2020]113号。记者查询发现,重庆远洋南山二期为远洋地产旗下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投诉,指派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4日23时30分左右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由四川永存建筑承建的远洋南山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夜间最大声级值为87.6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四川永存建筑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0月24日对四川永存建筑承建的远洋南山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2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0年11月9日对四川永存建筑员工刘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3证明执法检查当晚远洋南山二期项目使用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0]监督211号)。证明远洋南山二期项目当晚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远洋南山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0)119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川永存建筑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1月30日向四川永存建筑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0)21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四川永存建筑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表示认可本次环境违法事实,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也不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四川永存建筑承建的远洋南山二期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等机具进行施工作业,场界噪声夜间最大声级超标17.6分贝,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此次违法行为属该单位2020年以来第一次违法,依法予以从轻裁量。四川永存建筑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永存建筑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发布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