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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梵蜜琳状告化妆品报遭败诉 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时间:2021-01-19 07:49:06来源:中国经济网

微商梵蜜琳状告化妆品报遭败诉 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国经济网北京119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化妆品报报道称,于202086日立案的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梵蜜琳”)状告化妆品报侵害其名誉权一案,迎来了法院的判决。20201218日,化妆品报收到一份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0622日,化妆品报发表了名为《40g面霜卖1200/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的文章。梵蜜琳要求化妆品报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1.2129万元。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化妆品报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并驳回原告梵蜜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梵蜜琳公司负担。

  判决书显示,本案的基础事实基于3个方面:1、梵蜜琳品牌是否宣称自己集研发、生产、策划、销售于一体,总部位于羊城广州2、梵蜜琳是否为香港品牌;3、梵蜜琳是否宣称其核心成分有胎盘素。

  关于第一点,梵蜜琳确为代工生产。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产品名称栏目查询梵蜜琳,前2页结果显示均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产;查询梵蜜琳贵妇膏,结果显示为梵蜜琳贵妇膏Ⅱ”产品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产。

  关于第二点,面对梵蜜琳是香港品牌的自证,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这就意味着,梵蜜琳目前的证据无法自证其是香港品牌。为证明品牌的来源,梵蜜琳公司提交了《公司注册证明书》和《监制协议书》,但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证明书》属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自认而确定其真实性。因《公司注册证明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法院无法确认《监制协议书》等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点,梵蜜琳确实曾宣称其核心成分有胎盘素。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化妆品报提供的是未经保全的截图,但是中国质量万里行、人民网等网站都在发表或转载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盘素进行宣传,能与化妆品报的截图相互印证。且比对梵蜜琳公司现有宣传页面的内容,其对水解胎盘()提取物的介绍与对其他成分的介绍也存在明显差异,故法院认定梵蜜琳公司确有突出宣传胎盘素成分。

  基于以上基础事实,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是,化妆品报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法院认为:化妆品报发表的涉案文章并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核心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产品定价、产品成分宣传内容、生产许可证和品牌来源问题,化妆品报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其中,对于生产许可证问题,梵蜜琳公司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报在后续的内容中也介绍了梵蜜琳公司的生产情况,不会导致受众产生梵蜜琳公司属于无证生产的误解。对于品牌来源,即便按梵蜜琳公司所称,存在香港梵蜜琳公司且香港梵蜜琳公司监制梵蜜琳公司生产产品,但是相关资料并未公开,化妆品报根据政府部门的公开资料判断梵蜜琳公司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而且,梵蜜琳公司主张香港梵蜜琳公司曾经是梵蜜琳品牌方和委托生产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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