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1 10:39:57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渝北区海成云境项目施工场地内部分裸露区域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融易新媒体,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乾和建筑”)罚款1万元。记者查询发现,渝北区海成云境项目为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集团”)旗下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11月10日14时50分,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重庆乾和建筑在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腾芳大道睦邻路10号的F32-2地块海成云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施工场地内部分裸露区域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在重庆乾和建筑现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对重庆乾和建筑项目负责人杨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在重庆乾和建筑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查得重庆乾和建筑施工场地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杨某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4463H);
6、重庆乾和建筑建设施工合同。
证据4.5.6证明重庆乾和建筑是本案违法主体,实施了本案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7、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0]59号)及其送达回证。
8、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0]59号)及其送达回证;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
证据7、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乾和建筑收到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0]59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重庆乾和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属“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乾和建筑未按以上规定设置防尘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