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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昌科技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国金证券

时间:2020-11-17 17:07:04来源:互联网

协昌科技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国金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协昌科技”,831954)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协昌科技及相关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股份代持违规

  协昌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挺于2016年1月28日和2016年2月5日向顾茹洁累计转让833.75万股。实际控制人顾韧于2016年1月28日和2016年2月5日向吴文霞累计转让416.25万股。顾挺、顾韧分别与顾茹洁、吴文霞约定,转让款实际由顾挺、顾韧支付,相关股份在转让后仍由顾挺、顾韧实际控制。

  截至2018年12月末,顾茹洁、吴文霞已不再持有协昌科技股份,上述股份代持情形消除。

  二、 权益变动违规

  股份代持情形存续期间,顾挺、顾韧多次使用顾茹洁、吴文霞账户减持股份。2016年3月25日,顾挺使用顾茹洁账户减持协昌科技股份80万股,持股比例从96.33%变动为94.8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时未暂停交易,且相关权益变动主体通过协昌科技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能真实反映上述权益变动情况,后于2020年4月28日进行更正。权益变动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顾挺的一致行动人顾韧使用吴文霞账户减持2000股,存在违规减持股份的行为,未再次触发跨线交易。

  2016年4月21日,顾挺使用顾茹洁账户减持协昌科技股份266万股,持股比例从90.90%变动为86.06%,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时未暂停交易,且相关权益变动主体通过协昌科技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能真实反映上述权益变动情况,后于2020年4月28日进行更正。权益变动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顾韧使用吴文霞账户对外转让50.1万股,存在违规减持股份的行为,未再次触发跨线交易。

  2017年8月8日,顾韧使用吴文霞账户减持协昌科技股份16万股,持股比例从85.13%变动为84.84%,持股比例达成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5%时未暂停交易。上述权益变动发生后,顾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2月28日,顾挺使用顾茹洁账户减持84.9万股,导致持股比例从81.09%变动为79.54%,再次触发跨线交易,顾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主体后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披露上述权益变动情形。

  协昌科技存在股份代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未能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准确披露公司股权结构,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股东顾挺、顾韧对外约定股份代持相关安排,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协昌科技股份代持违规的情形负有责任;违规进行跨线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四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挂牌公司股份代持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长顾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云波、董事会秘书孙贝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协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顾挺、顾韧、蔡云波、孙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协昌科技及顾挺、顾韧、蔡云波、孙贝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履行规范交易的义务。特此告诫协昌科技及顾挺、顾韧、蔡云波、孙贝应当充分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准确披露公司股权结构,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标签:
协昌,科技,信披,违规,实控人,警示,主办,券商,为国,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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