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7 09:31:52来源:互联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苏州劲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劲商地产”)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180元,其主要违法事实为建地下车库,未按照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地下车库违建面积1.12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规罚字(2020)第044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苏州劲商地产大股东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股票代码:001979)。
苏州劲商地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融易新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还包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二)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