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6 07:45:41来源:互联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对莆田嘉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嘉豪置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合计罚款1.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文号:莆城管罚[2020]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该处罚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记者查询发现,莆田嘉豪置业为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嘉信”)旗下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指出,莆田嘉豪置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94.52平方米。
莆田嘉豪置业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条规定如下: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款: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对莆田嘉豪置业有限公司处以上述罚款处罚:其中处“3#楼配电室建筑面积超13.66平方米”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2442.72元、“总建筑面积超80.86平方米”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8%,11567.7元,即合计上述的1.4万元罚款。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处罚依据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结案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述莆城管罚[2020]14号行政处罚文书的案件涉及项目为“鸿玺园1#楼、2#楼、3#楼、5#楼、6#楼、7#楼、8#楼、9#楼及地下室项目”。莆田嘉豪置业为该项目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