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9 16:52:38来源:融易新媒体
银保监会周五晚一则官方新闻稿,释放了不少重要消息。
6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自身职责和实际,保持政治定力,强化责任担当,大力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新闻稿中从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总体运行情况、金融风险处置进展、金融业要加大和创新金融供给、鼓励境外专业金融机构进入中国、提升金融服务民企、小微企业能力等方面部署安排。每个方面都透露最新监管导向,先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的关键表述:
1、包商银行接管以来,同业市场各项业务恢复正常,中小银行、非银机构流动性充裕,运行平稳,总体风险完全可控。
2、要充分调动信贷、债券、股权、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保持贷款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处于合理水平。加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先进制造业以及交通、电信、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消费升级。
3、欢迎在信用评级、财富管理、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方面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
4、欢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其他经营稳健的实体企业,投资入股现有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既鼓励战略投资,也鼓励财务投资。
5、坚守服务社区、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发扬“扫街查数”和“走村串户”精神,不盲目“做大走远”。
同业市场各项业务恢复正常
大力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今年以来金融领域改革的“主旋律”,其主要从调结构和控风险等角度具体展开,目的则是能加金融对经济供给需求体系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在控风险方面,银保监会用“风险抵御’弹药’充足”、“金融风险由发散转向收敛”、“进一步提升了金融稳健性”等表述来为当前金融领域的风险状况进行最新定调。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总体运行稳健,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贷款增长和原保费收入增速处于合理水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4.18%,拨备覆盖率192.17%,流动性覆盖率141.14%,保险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5.3%,风险抵御“弹药”充足。监管部门依法精准拆除突出风险隐患,严肃市场纪律,净化了金融生态,使金融风险由发散转向收敛,进一步提升了金融稳健性。
自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市场也高度关注其进展和对金融领域的影响。银保监会方面称,包商银行接管以来,各类业务照常办理,各个系统平稳运行,同业市场各项业务恢复正常,中小银行、非银机构流动性充裕,运行平稳,总体风险完全可控。
除控风险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一大重点就是调结构,一方面,调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另一方面,调整现存的庞大间接融资结构,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强化金融供给的普惠性。
具体落脚到银行业保险业,银保监会要求,当前金融行业要大力增加和创新金融供给。要充分调动信贷、债券、股权、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保持贷款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处于合理水平,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匹配。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打造量身定制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先进制造业以及交通、电信、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消费升级,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一步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通过金融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方面,国有大行预计将又要发挥“头雁”作用,6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鼓励大型银行完善贷款考核机制、设置专项奖励,确保今年制造业全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余额均明显高于上年。
“点名”欢迎这六类外资机构进入中国
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同样是近几年来金融领域改革的既定安排。银保监会此次强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鼓励有良好市场声誉和专业能力的外资机构,与境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业务、产品、经营、技术等多领域合作。欢迎在信用评级、财富管理、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方面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
今年5月初,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对外公布即将推出的12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包括:
(1)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5)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8)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9)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2)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