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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福建分行遭罚100万元 未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时间:2020-11-05 16:54:19来源:融易新媒体

建设银行福建分行遭罚100万元 未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显示,建设银行福建分行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快贷、小微快贷贷后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合计罚款10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发〔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相关规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融易新媒体,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发〔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要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资金挪用于购房。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建设银行福建分行遭罚100万元 未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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