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3 18:05:33来源:融易新媒体
· 国泰君安未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情况持续了颇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它由2009年9月(即《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生效之时)至大约2016年9月的期间内,一直没有为识别第三者存款制定书面程序;
· 尽管交易模式监控系统的故障主要归因于第三方供应商,但国泰君安未有侦测到虚售交易的情况持续了两年以上,期间大约有590宗潜在的虚售交易没有被发现;
· 证监会在过往的纪律个案中已传达清晰的讯息,即持牌法团在发现失当行为后须立即就此向证监会汇报;
· 有必要传达强烈的讯息,防止再有类似的失当行为发生;
· 国泰君安已迅速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与其交易监控系统和程序有关的问题,并主动加强其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及
· 在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方面,国泰君安承诺在12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供由独立检讨机构拟备的报告,确认所有被识别出的关注事项获得妥善纠正。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本会因国泰君安的严重系统性缺失和内部监控缺失而对其采取的纪律行动,应可令持牌法团有所警惕,明白设立充分且有效的保障措施的重要性,以减低它们在面对潜在可疑交易时成为助长洗钱等非法活动的工具的真正风险。"
完
备注:
1. 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在审查部分资金转帐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预警迹象包括:(i)与和客户无关连或与客户的关系未经核实或难以核实的第三者有频繁的资金转帐;(ii)无明显合法目的及/或看来没有商业理据及/或超出持牌法团一般被要求提供的正常服务范围的交易;(iii)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客户的概况不符的情况;(iv)与第三者进行不必要的资金调度往来或使用帐户作转帐渠道;及(v)大额或异乎寻常的现金交收。
3. 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六(《股本证券的配售指引》)第7段的规定,申请人可将不超过配售总额10%的证券,售予申请人的雇员或前雇员。
4.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