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9 09:04:5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些年来,快递已经逐渐深入到了生活当中,不论是网购商品送货上门,还是寄送物品,快递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是,作为一个精密复杂的运输系统,快递寄送的物品需要经过许多步骤环节,容易出现纰漏,不论是物品丢失,还是物件损坏,都是快递公司头疼和接收者担忧的问题。近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就因顾客寄送的首饰在运输过程中不翼而飞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圆通速递赔偿丢失首饰的大半价款。
2020年6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8民初22160号)即钱某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的细节。
2018年11月16日,原告钱某将价值1711元的一条手串(放进首饰盒内)委托被告自上海运输至云南昆明。11月26日,收件人告知原告,签收后拆开包裹发现,包裹内仅为首饰空盒,未见手串,并发来拆包裹的全程视频证明空盒的事实。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表示同意赔付300元。之后,原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民投诉热线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被告始终不同意赔付货物全部损失。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将货物遗失,应当赔付原告全部损失,故诉诸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货物损失人民币1711元。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系争货物已由收件人正常签收。况且,原告未能证明系争运输货物的品名及价值,在邮寄本票货物时未声明货物价值,按照运单约定没有保价物品最高赔偿300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淘宝卖家“御石坊和田玉”购买一条手串,价值1711元。2018年11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一票货物从上海运输至云南昆明,并在运单上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收件人单位为“御石坊和田玉”,运单正面载明蓝色印刷字“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贵重物品选择保价”。运单上内件品名有笔画痕迹,但无法识别。2018年11月26日,该票货物包裹由菜鸟驿站代收。
法院认为,对于包裹到达收件人处的状态。虽然快递跟踪信息显示由菜鸟驿站签收,但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拆包裹视频显示,收件人在拆开快递包裹时内部为空首饰盒,足以证明货物到达收件人处的实际状态。对于系争托运货物的品名及价值。被告在揽件时负有验收义务,被告确认经验收不是违禁品,说明当时邮寄货物并非为空盒子,结合原告购买记录、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及系争运单收件人信息与卖家收件信息一致等内容,法院确认原告主张将价值1711元的手串委托被告运输的真实性。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将原告托运的货物及时安全送至目的地,被告理应向原告作出赔偿。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保价应按赔偿限额来认定货物赔偿金额的意见,法院认为货物在被告运输途中发生遗失,无法排除被告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且被告未能证明向原告就赔偿限额内容履行过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限额赔偿内容对原告无效,被告理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原告之前也曾委托被告进行运输,其对保价概念应当知晓,但在本案中未采取保价运输,也未告知被告托运货物品名及价值,致使被告未能进一步采取更为谨慎、适当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安全,对此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货物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13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