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30 16:47:52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29日公布的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002655.SZ)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实际控制人筹划的事项涉及控制权变更,自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该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6日。
当事人余俊时任共达电声股权实际收购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GGV纪源资本的副总裁,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内幕信息来源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宏,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12日。
经查明,当事人余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19日,余俊证券账户买入“共达电声”股票1.5万股,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盈利11355.15元。上述操作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86×××××356,该手机号码为余俊所使用。
余俊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没收余俊违法所得11355.15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制造商、服务商和电声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微型麦克风、微型扬声器/受话器及其阵列模组,广泛应用于移动通讯设备及其周边产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视、个人数码产品、汽车电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
截至2020年3月31日,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共达电声第一大股东,持股15.27%。而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加一联创(1more,2015年更名为万魔声学)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数码配件研发、生产的电子科技公司,产品包括耳机、电源等,隶属于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GV纪源资本(GGV CAPITAL,原寰慧资本)创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美国和亚洲地区扩展阶段企业的领先风险投资公司。自创立以来,纪源资本采取了用同一个国际团队管理中美两个投资市场的模式。纪源专注于扩展期投资,资金规模集中在500万-2500万美元之间。2015年3月25日,GGV纪源资本参与了万魔声学B轮投资。
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通知,潍坊高科的股东赵笃仁、杨进军、董晓民、葛相军及股东潍坊广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华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于荣强签署了《关于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意向协议》,赵笃仁、杨进军、董晓民、葛相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潍坊广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潍坊高科100%全部股权转让给于荣强。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接到实际控制人通知,双方一致合意终止本次转让。双方已就终止事宜签署终止协议。目前,潍坊高科正在积极与新的收购方洽谈,新的收购动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共达电声,证券代码:002655)于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2017年12月29日,共达电声发布《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2017年12月20日,公司接到潍坊高科通知,潍坊高科与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声声学”)拟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共达电声;证券代码:002655)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开市起复牌。2017年12月28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通知,潍坊高科与爱声声学签署了《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潍坊高科将其持有的共达电声15.27%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爱声声学。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