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5 00:09:09来源:互联网
再者,从各类工具角度来看,《减持管理办法》针对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开展衍生品交易等新型手段,开出四类针对性措施,完整予以规范。究竟包括: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东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股东获得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结已有融券合约等。
责令购回+立案处罚,保护投资者权益
除了对绕道减持做出系列禁止性规范,此番《减持管理办法》对大股东减持同样进行特别强调。
首先,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交易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
其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强化减持约束。这一规定是基于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重大,为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注公司经营、关注投资者回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而制定。
再者,要求大股东在重大违法情形下不得减持,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力。究竟来看,该规定又可细分为三大典型情形:
情形一:大股东违法违规正在遭立案侦查或者遭处罚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未缴足被罚款前不得减持;
情形二:公司涉及违法正在遭立案侦查或在遭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遭交易所公开谴责后三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情形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风险警示期间至相关事项落实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值得注意的是,《减持管理办法》在规范减持行为的同时,对顶风作案、违规减持者同样开出严格的惩治措施。
一方面,违规减持无论严重程度如何,责令购回。购回会存在收益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发生亏损的,亏损由违规减持者自行承担。
实际上,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责令购回措施即已遭多次实践,并取得系列成果。
在业内人士看来,责令违规减持者主动购回股份并上缴差价可谓“一石三鸟”。首先,严惩了违规主体,违规减持者不仅无法通过减持获得任何收益,甚至要掏更大成本购回。且大股东受短线交易、减持等规定影响,未来六个月内都难以再减持获利。
其次,上市公司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增厚利润,中小股东得以分享上缴价差收益,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安全感与获得感的双向提升。再者,修复了市场秩序,违规减持的股份购回后,大股东的持股水平得以恢复,修复市场投资者对交易秩序的信心。
另一方面,对于情节相对严重的违规减持行为,坚决立案侦查。对于拒不及时纠正、抗拒购回股份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