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23:13:05来源:新媒体
针对交易方式,《减持管理办法》在前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一是对协议转让,要求协议受让方锁定六个月,大股东如通过协议转让后丧失大股东身份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二是对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违约处置等,回归本质,类比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适用规则,将约定购回式交易类比质押违约处置执行。三是对赠与、可交债换股、认购或申购ETF等特殊的减持方式,提出应当遵守减持规则的原则性要求。
针对各类工具,《减持管理办法》针对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开展衍生品交易等新型手段,完整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交易公平性;二是明确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防范借用衍生品变相实现减持;三是明确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东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融易新媒体消息,防止规避持有期限限制;四是要求股东获得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结已有融券合约,避免通过提前布局绕开限制。
“这些新增减持限制,旨在防范和打击‘绕道’减持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市场参与者通过变更身份或交易方式来规避减持限制,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同时,通过禁止大股东等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措施,可以防止利用复杂金融工具进行不当减持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违规减持打击力度加大
及时矫正和事后处罚并重
行政执法层面,一方面,《减持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监管措施,特别是加大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运用力度,可以责令当事人一定期限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加大监管力度,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遭责令购回或者行政处罚的案例不断增多。年内,来伊份、万业企业等1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股东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公告,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归上市公司所有。
在业内人士看来,责令购回行政监管措施有多方面优点:首先,能够迅速执行,起到及时矫正违规行为的效果,避免传统惩处手段相对较长的等待时间;其次,能够恢复到合规状态,使违规主体不仅无法获益,反而可能付出更大成本和代价;再次,增强了监管措施的实效,当事人需要拿出真金白银,起到了事前预防威慑的作用;最后,上缴价差能够让中小股东得到补偿、公司亦能受益,投资者获得感提升。
另一方面,《减持管理办法》细化应予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情形,有利于股东充分认识违规的类型,也便利监管执法,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理念。对拒不及时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惩处。加上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未来,对违规减持的监管执法将形成多层次惩治体系。
市场人士认为,相比此前,新规对违规减持情形进行了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在处罚方面,新规对违规主体给出了更有针对性和更加究竟的处罚措施。相信在严监管下,未来违规减持现象会减少。
田利辉表示,在严监管的背景下,违规减持行为预计将会减少。监管机构通过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以及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将切实提高违规成本,增强新规的威慑力,助力塑造良好的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