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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基地突被哄抢,“每晚涌入几百人 路边停满了车” 警察都拦不住!老板:几万斤龙虾遭“捡”走 损失几十万元(2)

时间:2024-05-19 03:17:23来源:新媒体

  有资深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捡”龙虾的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或遭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融易新媒体消息,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落实本地区执行的究竟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此外,那些在网络上发布、转发“捡”龙虾视频、信息的造谣、传谣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上述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发布者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信息发布者的行为造成了龙虾基地养殖户经济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社交平台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提醒,不要迷信“法不责众”就心存侥幸参与哄抢,如果该养殖基地及附近路段有监控,或者现场有人手机录像,抑或有现场人员指认,还是有很多参与者可能受到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每经网、公开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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